第一则
> 正确观念:「签名」有效,用「印章」代签名也有效。
> 错误观念:签名无效,盖章才有效。
>
> 第二则
> 正确观念:公司欠钱只能找公司要,不能向个人要。
> 错误观念:公司欠钱可找负责人个人要钱。
>
> 第三则
> 正确观念:刑事案件只有「告诉乃论」之罪,如果和解可以「撤回告
诉」
> 结案;至于大部分的犯罪是「非告诉乃论」之罪,民事和解后,院检方
仍
> 需依法处理刑案。
> 错误观念: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销案。
>
> 第四则
> 正确观念:原则上父债子不用还,夫债妻不用还。
> 错误观念:父债子还、夫债妻还。
>
> 第五则
> 正确观念:抵押权必须到地政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,而且登记完成后才
能
> 取得抵押权。
> 错误观念:债务人交给您所有权状,您就能享有抵押权。
>
> 第六则
> 正确观念:着作如果具有原创性,不需登记,于着作完成时就享有着作
权
> 。
> 错误观念:别人的着作如果没有向政府登记就没有着作权。
>
> 第七则
> 正确观念:刑事案件才有刑罚问题,民事案件无关犯罪,当然没有坐不
坐
> 牢的问题。
> 错误观念:民事被告也会坐牢。
>
> 第八则
> 正确观念:协议离婚,除以书面为之并经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证人签章
外,
> 尚须至户政机关办完离婚登记,婚姻关係才消灭。
> 错误观念:协议离婚,双方签名后婚姻就结束。
>
> 第九则
> 正确观念:女儿也好,养子也好,都享有继承权,而且原则上应继分和
儿
> 子或亲生子女都一样多。
> 错误观念:女儿是泼出去的水,没有继承权;养子女不是亲生的也没有
继
> 承权或只能分少一点。
>
> 第十则
> 正确观念:继承遗产不但继承「权利」,同时也要继承「义务」,因此
可
> 能有利也可能不利。
> 错误观念:继承遗产只有好处没有坏处。
>
> 第十一则
> 正确观念:离婚后,子女不一定归父监 护也不一定归母监护,甚至可交
> 由适当的第三人监护。
> 错误观念:离婚后,子女均归父亲监护。
>
> 第十二则
> 正确观念:案件必须等「确定」胜诉才算胜诉。第一审或第二审胜诉,
官
> 司不一定会赢到底。
> 错误观念:只要拿到胜诉判决书,官司就赢了。
>
> 第十三则
> 正确观念:民事案件确定打赢官司时只拿到一纸胜诉判决书,如果对方
不
> 主动履行,必须另外向法院声请「强制执行」,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帮您
实
> 现债权。
> 错误观念:民事案件取得胜诉且确定的判决后,法院会主动帮您执行。
>
> 第十四则
> 正确观念: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案件,不一定要有三张
以
> 上验伤单才能判准离婚。
> 错误观念:要有三张以上验伤单才能判准离婚。
>
> 第十五则
> 正确观念:知名品牌的图样(LOGO)通常都有註册而享有商标专用权,
如
> 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类似商品上将违反商标法,不但构成犯罪要
坐
> 牢同时还要赔人家钱,绝对划不来。
> 错误观念: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图样(LOGO)好看又好卖,我可以仿照图
样
> 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来增加销售量。
>
> 第十六则
> 正确观念: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后买方只取得要求过户的请求权而已,
至
> 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以「登记」为準,因此所有权是由先完成过户手续
的
> 人取得,不一定是先签买卖契约的人。
> 错误观念:一地数卖时,先签买卖契约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权。
>
> 第十七则
> 正确观念:如亲人愿出庭作证依法可当证人,只是证据力法院可能会认
较
> 薄弱。又在法定亲等内亲人依法可拒绝作证。
> 错误观念:亲人不能作证。
>
> 第十八则
> 正确观念:不可以虐待儿童或青少年,否则主管机关可以介入。
> 错误观念:孩子是我的,我高兴打就打。
>
> 第十九则
> 正确观念:订婚或结婚都是身分行为,应该尊重当事人意愿,故应由男
女
> 双方本人决定,父母不能作主。
> 错误观念: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订立婚约或结婚。
>
> 第二十则
> 正确观念: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,任何人都可以干涉。
> 错误观念:先生殴打太太是家务事,别人管不着。
>
> 第二十一则
> 正确观念:与其请律师见证,不如请律师撰写契约内容。
> 错误观念:经律师见证的契约绝对没有纠纷。
>
> 第二十二则
> 正确观念:契约签订生效后,除非「双方合意」解除契约,否则如只有
一
> 方要解约时,必须符合法定或契约约定条件才可片面解约。
> 错误观念:签订契约后高兴解约就能解约。
>
> 第二十三则
> 正确观念:「收养」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,被收养人不但改从收养人的
> 姓,而且与亲生父母的法律关係将因此中断,因此要慎重。
> 错误观念:为了让孩子从母姓,可以找个与母亲同姓的人来收养。
>
> 第二十四则
> 正确观念:诉讼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规定,除有特别规定外,
原
> 则上以「被告」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。
> 错误观念: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。
>
> 第二十五则
> 正确观念:只要在文件上有签名或盖章的人都要负法律责任的,盖章或
签
> 名当保证人后,日后被保证人如果不履行义务,保证人就要依法代负履
约
> 责任,不是开玩笑的。
> 错误观念:亲友拜託作保时碍于人情而签个名或盖个章不会有事。
>
> 第二十六则
> 正确观念:倒会除有民事责任外,并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。
> 错误观念:会首倒会就构成犯罪。
>
> 第二十七则
> 正确观念:只要双方意思一致,即使只是口头约定也可成立契约。
> 错误观念:没有书面,契约就不成立。
>
> 第二十八则
> 正确观念:协议离婚的两个证人必须确实知道男女双方离婚的意思,否
则
> 离婚要件不成立,离婚不生效。
> 错误观念:协议离婚可以随便找人当证人。
>
> 第二十九则
> 正确观念:离婚只是夫与妻之配偶关係消灭,至于子女与父母因本于天
然
> 血统而发生的关係不会受影响。
> 错误观念:父母离婚后归他方监护之子女与另一方即断绝父母子女关
係。
>
>
> 第三十则
> 正确观念: 所谓契约必须是「双方」合意的内容,如果送货单上卖方片
> 面加註的事项买方没有同意的话,不能主张是契约内容。
> 错误观念:送货单上「片面」的附註事项可以构成契约的内容。
>
> 第三十一则
>
>
> 正确观念:办理公证租赁契约时,必须加註「租期届满不搬可逕行强制
执
> 行」的约定,否则租约虽经公证仍不能直接强制执行。
> 错误观念:租赁契约只要有到法院办理公证手续,那么租期届满房客如
果
> 不搬,都可直接强制执行。
>
> 第三十二则
> 正确观念: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确定前「暂时」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
已,
> 交保并不等于无罪。
> 错误观念:交保就是无罪。
> 正确观念:「签名」有效,用「印章」代签名也有效。
> 错误观念:签名无效,盖章才有效。
>
> 第二则
> 正确观念:公司欠钱只能找公司要,不能向个人要。
> 错误观念:公司欠钱可找负责人个人要钱。
>
> 第三则
> 正确观念:刑事案件只有「告诉乃论」之罪,如果和解可以「撤回告
诉」
> 结案;至于大部分的犯罪是「非告诉乃论」之罪,民事和解后,院检方
仍
> 需依法处理刑案。
> 错误观念: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销案。
>
> 第四则
> 正确观念:原则上父债子不用还,夫债妻不用还。
> 错误观念:父债子还、夫债妻还。
>
> 第五则
> 正确观念:抵押权必须到地政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,而且登记完成后才
能
> 取得抵押权。
> 错误观念:债务人交给您所有权状,您就能享有抵押权。
>
> 第六则
> 正确观念:着作如果具有原创性,不需登记,于着作完成时就享有着作
权
> 。
> 错误观念:别人的着作如果没有向政府登记就没有着作权。
>
> 第七则
> 正确观念:刑事案件才有刑罚问题,民事案件无关犯罪,当然没有坐不
坐
> 牢的问题。
> 错误观念:民事被告也会坐牢。
>
> 第八则
> 正确观念:协议离婚,除以书面为之并经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证人签章
外,
> 尚须至户政机关办完离婚登记,婚姻关係才消灭。
> 错误观念:协议离婚,双方签名后婚姻就结束。
>
> 第九则
> 正确观念:女儿也好,养子也好,都享有继承权,而且原则上应继分和
儿
> 子或亲生子女都一样多。
> 错误观念:女儿是泼出去的水,没有继承权;养子女不是亲生的也没有
继
> 承权或只能分少一点。
>
> 第十则
> 正确观念:继承遗产不但继承「权利」,同时也要继承「义务」,因此
可
> 能有利也可能不利。
> 错误观念:继承遗产只有好处没有坏处。
>
> 第十一则
> 正确观念:离婚后,子女不一定归父监 护也不一定归母监护,甚至可交
> 由适当的第三人监护。
> 错误观念:离婚后,子女均归父亲监护。
>
> 第十二则
> 正确观念:案件必须等「确定」胜诉才算胜诉。第一审或第二审胜诉,
官
> 司不一定会赢到底。
> 错误观念:只要拿到胜诉判决书,官司就赢了。
>
> 第十三则
> 正确观念:民事案件确定打赢官司时只拿到一纸胜诉判决书,如果对方
不
> 主动履行,必须另外向法院声请「强制执行」,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帮您
实
> 现债权。
> 错误观念:民事案件取得胜诉且确定的判决后,法院会主动帮您执行。
>
> 第十四则
> 正确观念: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案件,不一定要有三张
以
> 上验伤单才能判准离婚。
> 错误观念:要有三张以上验伤单才能判准离婚。
>
> 第十五则
> 正确观念:知名品牌的图样(LOGO)通常都有註册而享有商标专用权,
如
> 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类似商品上将违反商标法,不但构成犯罪要
坐
> 牢同时还要赔人家钱,绝对划不来。
> 错误观念: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图样(LOGO)好看又好卖,我可以仿照图
样
> 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来增加销售量。
>
> 第十六则
> 正确观念: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后买方只取得要求过户的请求权而已,
至
> 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以「登记」为準,因此所有权是由先完成过户手续
的
> 人取得,不一定是先签买卖契约的人。
> 错误观念:一地数卖时,先签买卖契约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权。
>
> 第十七则
> 正确观念:如亲人愿出庭作证依法可当证人,只是证据力法院可能会认
较
> 薄弱。又在法定亲等内亲人依法可拒绝作证。
> 错误观念:亲人不能作证。
>
> 第十八则
> 正确观念:不可以虐待儿童或青少年,否则主管机关可以介入。
> 错误观念:孩子是我的,我高兴打就打。
>
> 第十九则
> 正确观念:订婚或结婚都是身分行为,应该尊重当事人意愿,故应由男
女
> 双方本人决定,父母不能作主。
> 错误观念: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订立婚约或结婚。
>
> 第二十则
> 正确观念: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,任何人都可以干涉。
> 错误观念:先生殴打太太是家务事,别人管不着。
>
> 第二十一则
> 正确观念:与其请律师见证,不如请律师撰写契约内容。
> 错误观念:经律师见证的契约绝对没有纠纷。
>
> 第二十二则
> 正确观念:契约签订生效后,除非「双方合意」解除契约,否则如只有
一
> 方要解约时,必须符合法定或契约约定条件才可片面解约。
> 错误观念:签订契约后高兴解约就能解约。
>
> 第二十三则
> 正确观念:「收养」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,被收养人不但改从收养人的
> 姓,而且与亲生父母的法律关係将因此中断,因此要慎重。
> 错误观念:为了让孩子从母姓,可以找个与母亲同姓的人来收养。
>
> 第二十四则
> 正确观念:诉讼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规定,除有特别规定外,
原
> 则上以「被告」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。
> 错误观念: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。
>
> 第二十五则
> 正确观念:只要在文件上有签名或盖章的人都要负法律责任的,盖章或
签
> 名当保证人后,日后被保证人如果不履行义务,保证人就要依法代负履
约
> 责任,不是开玩笑的。
> 错误观念:亲友拜託作保时碍于人情而签个名或盖个章不会有事。
>
> 第二十六则
> 正确观念:倒会除有民事责任外,并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。
> 错误观念:会首倒会就构成犯罪。
>
> 第二十七则
> 正确观念:只要双方意思一致,即使只是口头约定也可成立契约。
> 错误观念:没有书面,契约就不成立。
>
> 第二十八则
> 正确观念:协议离婚的两个证人必须确实知道男女双方离婚的意思,否
则
> 离婚要件不成立,离婚不生效。
> 错误观念:协议离婚可以随便找人当证人。
>
> 第二十九则
> 正确观念:离婚只是夫与妻之配偶关係消灭,至于子女与父母因本于天
然
> 血统而发生的关係不会受影响。
> 错误观念:父母离婚后归他方监护之子女与另一方即断绝父母子女关
係。
>
>
> 第三十则
> 正确观念: 所谓契约必须是「双方」合意的内容,如果送货单上卖方片
> 面加註的事项买方没有同意的话,不能主张是契约内容。
> 错误观念:送货单上「片面」的附註事项可以构成契约的内容。
>
> 第三十一则
>
>
> 正确观念:办理公证租赁契约时,必须加註「租期届满不搬可逕行强制
执
> 行」的约定,否则租约虽经公证仍不能直接强制执行。
> 错误观念:租赁契约只要有到法院办理公证手续,那么租期届满房客如
果
> 不搬,都可直接强制执行。
>
> 第三十二则
> 正确观念: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确定前「暂时」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
已,
> 交保并不等于无罪。
> 错误观念:交保就是无罪。